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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涉水产品批件办理,咨询涉水产品批件办理,咨询涉水产品批件办理,咨询涉水产品批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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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用氢化物原子荧光法测定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的锑。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锑的测定。
本规范低检测质量浓度为0.078μg/L, 实验表明当砷、锗、锡、汞、硒浓度高时,对锑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浓度低时,无干扰。饮用水中这些离子的浓度都较低。另外加入一定量的硫脲-抗坏血酸混合溶液,可以消除干扰离子对锑的干扰。
高锰酸钾、次氯酸钠、氢氧化铵、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氯氨T、清水龙
参考2.2.1,用盐酸[ρ20=1.18g/ml]代替硝酸酸化至pH<2,加盐酸羟胺至溶液清澈。配制次氯酸钠不加盐酸羟胺,但加碘化钾作稳定剂,加至棕黄色。
硫酸、盐酸、柠檬酸
过氧化氢
按所需的体积用纯水进行稀释
计算
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2.3节
按1:10比例用纯水定量稀释到所需的体积。
河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产品检验报告(并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样品采样单),
产品技术信息,
卫生许可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相关规定,申请单位通过生产能力审核,所申报产品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完成卫生安全检验。
符合条件的,准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先在网上进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网上审核通过后,使用用户名登录进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按照网上电子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上传相关资料。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不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通过网上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网上发送《受理通知书》。
审查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相关规定对申报的防护材料和水质处理器申报单位进行审查。
决定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条件的,决定部门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河北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通过网上和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申请人凭卫生许可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提交网上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和上传的全部纸质申请材料原件,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河北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决定即时通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官网公开。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主营行业:技术咨询 |
公司主营: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消毒卫生许可证代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办,食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
采购产品:检测设备、生产设备、检测试剂 |
主营地区:中国 |
企业类型:个体经营 |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 |
公司成立时间:2017-08-29 |
员工人数:5 - 10 人 |
研发部门人数:5 - 10 人 |
经营模式:服务型 |
经营期限:2017-08-29 至 2047-08-28 |
最近年检时间:2024年 |
登记机关:新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主要客户群:中小微企业 |
年营业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年出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年进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经营范围:环境、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日化用品、饲料的质量检测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金融、证券、教育、期货、投资除外),会议服务,食品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预包装食品、实验室设备、玻璃器皿、化学试剂(危险品除外)、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化妆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是否提供OEM:是 |
质量控制:内部 |
公司邮编:050000 |
公司电话:0311-67661175 |
公司邮箱:1198845407@qq.com |
————— 认证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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