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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问
请问,
可否申请立项加工类食品的(产品)市级地方标准?若可以立项,是否需要到市级或省级卫健委进行备案?
答
根据《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地方不得制定工业产品地方标准。
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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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标签标注
委托加工需要标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受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建议企业在产品标签上使用(受)委托单位、(受)委托企业等规范用语。
法规依据:
1.《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关于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第八条第三项: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对外销售时,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和产地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
6.《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单位生产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第二十四条: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被委托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4.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同时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关于委托加工执行企业标准
1、可直接执行被委托方标准。
2、
若执行委托方标准。须向企业标准备案部门备案。且向发证机关变更生产许可。
法规依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016-11-04废止】
三、委托方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吗?
1、在委托加工的模式下,委托方无论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对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而言,均属于食品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依据《民法通则》,委托方无论以何种形式销售委托加工的食品,均属于民事行为;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将产品运至经销商,属于委托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委托方应向其办公地址所在地县区级食药监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2、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索证该索哪些证?
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依据: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GB2760)
生产企业索证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对应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食品经营(流通)企业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所供货食品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2、药食两用物质
依据:《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由于部分物质是没有食品生产许可的,故:
1.从
药品生产企业
购买中药饮片
,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2.从
药品经营企业
购买中药饮片
,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3.从
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材
,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如果是
从批发企业购买
,可能会提供检验报告;从
药品零售企业
购买,则一般不提供检验报告。
4.药品要求出厂检验全检(执行标准全部项目,类似食品的型式检验),故
购买中药饮片
可只索取出厂检验报告。
3、食用农产品
依据:相关部门名单
索证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⑴肉类
: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⑵其他农产品
: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生产者自检合格证明等;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4、
食品相关产品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材、容器等
生产企业
:《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经营企业
:《营业执照》,及所供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
5、进口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未考虑进出口、特殊种类
索证要求:
1.进口食品原料
:应当索取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原料,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专营食品原料
:采购食用盐应至少当索取对应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以及生产企业《食盐生产企业证书》和合格证明文件;
3.食品加工用水来自公共供水单位的
:食品加工用水源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原则上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及定期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实时自行监测;若来自城市自来水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还应索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4.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等:索取地理标志产品标志注册登记文件、绿色食品使用证书、产品认证证书;
5.
出口产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列入实施备案管理原料目录的
,还应索取其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证明;
6.
列入管控的食品添加剂
,如咖啡因,应索取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生产资格》、《GMP证》和符合对应食品安全标准合格证明文件,从经营企业采购的,还应索取《药品经营许可证》、《GSP》和依据不同经营主体是否需取得的《经营批准文件》;
7.进口食品添加剂
:应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企业:
索证要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7、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经营企业
:《营业执照》,及所供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8、其他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有特殊管制措施的,须符合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范围
河北省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二、企业责任
企业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备案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为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机构,承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等登记、存档、公开等具体工作。
申报企业标准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企业标准文本格式
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执行。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五、备案形式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申报,企业登录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在线服务(网页下端)→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河北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取消备案前评审制度,增加备案前公示制度,实施备案后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六、公示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标准文本(pdf格式);
(二)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说明表(pdf格式)附企业标准主要内容比对表。
保健食品还需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影印件。
七、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标准文本(pdf格式);
(二)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说明表(pdf格式)附企业标准主要内容比对表;
(三)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pdf格式)。
保健食品还需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影印件。
八、备案流程
企业登录河北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按照平台注册要求,填写用户注册信息,该系统实行实名注册,一个机构一个用户,已经注册的用户登录平台后,需要根据提示上传相关证件。用户注册成功后,按照以下流程申报企业标准备案。
(一)备案前公示
企业标准备案材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办理机构对材料且符合备案范围的予以受理,由企业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更正补充完善。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企业标准备案时限内。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平台对公示的企业标准提出修改意见;企业可通过平台随时查看公众提出的意见情况。
(二)提交备案
公示期满,平台自动结束公示流程,并在平台内提醒用户,企业应根据公示收到的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备案材料,提交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连同修改后的备案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一并上传至信息平台,企业的修改时间不计算在企业标准备案时限内。
2个工作日内,备案办理机构对材料的完成备案登记,并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备案编号。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更正补充完善。
(三)备案后公开
备案的企业标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九、标准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发现企业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时;
(四)其他同类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在修订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备案,原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十、办理时限
企业标准备案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申报备案企业可通过登录备案系统查询办理进程。
十、备案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问题,都有权向省卫生计生委进行举报,省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受理。一经查实,应注销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备案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为5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原有效期满后备案自动失效。
————— 认证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