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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巨鹿县指导涉水产品批件办理

更新时间:2024-06-26 09:19:02 编号:b921inanc585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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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锰酸钾、次氯酸钠、氢氧化铵、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氯氨T、清水龙
参考2.2.1,用盐酸[ρ20=1.18g/ml]代替硝酸酸化至pH<2,加盐酸羟胺至溶液清澈。配制次氯酸钠不加盐酸羟胺,但加碘化钾作稳定剂,加至棕黄色。
硫酸、盐酸、柠檬酸
过氧化氢
按所需的体积用纯水进行稀释
计算
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2.3节
  按1:10比例用纯水定量稀释到所需的体积。

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样品采集与配制
样品的采集
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1节
样品的前处理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
  按照样品制备同样方法制备试剂空白。所有本实验用水均为纯水。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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