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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进口涉水批件代办
第九条 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文件;
(四)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文件;
(五)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产品进口报关单。
第三条 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标注的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当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进口涉水产品还应当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五)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注明。
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主要成分或部件、设备功率、供水量(饮水机除外)、结构示意图。
水处理材料:产品规格、净水效果及其他主要性能指标。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有效期限。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表干时间、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
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密封、止水材料:材质、规格。
————— 认证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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