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家庄玖创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4-11-30 06:08:41 [举报]
本规范规定了用氢化物原子荧光法测定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的锑。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锑的测定。
本规范低检测质量浓度为0.078μg/L, 实验表明当砷、锗、锡、汞、硒浓度高时,对锑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浓度低时,无干扰。饮用水中这些离子的浓度都较低。另外加入一定量的硫脲-抗坏血酸混合溶液,可以消除干扰离子对锑的干扰。
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样品采集与配制
样品的采集
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1节
样品的前处理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
按照样品制备同样方法制备试剂空白。所有本实验用水均为纯水。
申请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企业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号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经济性质 职工总数 从业人数
持健康合格
证明人数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数
产品类别 □配水设备 □防护材料 □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化学处理剂 □水质处理器 □水处理材料
产品名称 规格
持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数
需要说明
的问题
注:该申请表需在网上填写,审批完成后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交审办大厅存档。
河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产品检验报告(并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样品采样单),
产品技术信息,
卫生许可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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