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器械灭菌器械上市前备案办理:
(3)生物检测法
1)指示菌株: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ATCC 9372),菌片含菌量为 5.0×105 cfu/片~5.0×106cfu/片。其抗力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温度 160℃±2℃ 时,其 D 值为 1.3 min~1.9min,存活时间 ≥3.9min,死亡时间 ≤19min。
2)检测方法:将枯草杆菌芽孢菌片分别装入灭菌中试管内( 1 片/管)。灭菌器与每层门把手对角线内,外角处放置2个含菌片的试管,试管帽置于试管旁,关好柜门,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待温度降至 80℃时,加盖试管帽后取出试管。在无菌条件下,加入普通营养肉汤培养基(5ml/管),以 36℃±1℃ 培养 48h,观察初步结果,无菌生长管继续培养至第七日。
3)结果判定:若每个指示菌片接种的肉汤管均澄清,判为灭菌合格,若指示菌片之一接种的肉汤管混浊,判为不合格,对难以判定的肉汤管,取 0.1ml 接种于营养琼脂平板,用灭菌L棒涂匀,放36℃±1℃ 培养48h,观察菌落形态,并做涂片染色镜检,判断是否有指示菌生长,若有指示菌生长,判为灭菌不合格;若无指示菌生长,判为灭菌合格。
4)注意事项:检测所用的指示菌片需经卫生部认可,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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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鉴定测试项目的确定
(1)有效成分含量的测定:有效成分系指具有杀菌作用的成分。所有化学消毒剂均应进行本项检测。所测含量在产品有效期内,不得低于企业标准的下限值。复方化学消毒剂测其杀菌主要成分的含量。植物消毒剂和用其提取物配制的消毒剂可不测定有效成分。
(2)pH 值的测定:所有消毒剂需测定消毒剂原液的pH 值,固体消毒剂应测定高应用浓度的pH值。对于需调节pH后使用的消毒剂则应在pH调节剂加入前后分别测定pH值。
(3)稳定性试验:所有消毒剂均应进行稳定性试验,可用加速实验法37℃,90d和/或54℃,14d;也可选用室温留样法。以化学成分为主的消毒剂,用化学法进行稳定性实验;以植物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剂,用微生物法进行稳定性实验;以化学成分和植物为有效成分的消毒剂,同时用化学法和微生物法进行稳定性实验。
(4)金属腐蚀性试验:用于金属物品消毒的消毒剂应进行本项检测,试验浓度应选择高使用浓度。
(5)微生物杀灭试验:所有消毒剂均应进行本项检测。试验前, 先按不同种类的试验微生物分别进行相应的化学中和剂或其它残留消毒剂去除法的鉴定试验,选出适宜的中和试验微生物以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ATCC 6538作为细菌繁殖体中化脓性球菌的代表;大肠杆菌(Escherichia coli)8099作为细菌繁殖体中肠道菌的代表;铜绿假单胞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ATCC 15442作为医院感染中常分离的细菌繁殖体的代表;白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lbus)8032作为空气中细菌的代表;龟分枝杆菌脓肿亚种(Mycobacterium chelonae subsp. abscessus)ATCC 93326作为人结核分枝杆菌的代表;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Bacillus subtilis var.niger)ATCC 9372作为细菌芽孢的代表;白色念珠菌(Candida albicans)ATCC 10231和黑曲霉菌(Aspergillus niger)ATCC 16404作为致病性真菌的代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型株(Poliovirus-Ⅰ)作为病毒的代表。
在上述规定的菌、毒株的基础上,根据消毒剂特定用途或试验特殊需要,还可增选其他菌、毒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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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器械鉴定测试项目的确定
消毒器械应根据产品功能与用途要求选择以下项目进行检测。对器械、耐压或电气性能及关键部件的使用寿命等的鉴定,由相关行业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按其标准进行检测,提供检验报告。
(1)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的测定
杀菌因子指消毒器械所产生的具有杀菌作用的物理或化学因子。物理因子包括热、微波、紫外线等。对物理杀菌因子应测定其规定杀菌条件下的强度,如对热力杀菌器械应测量其温度,对紫外线杀菌器材测定其辐照度值。化学因子则由消毒器械产生具有杀菌作用的化学物质,常见有次氯酸钠、臭氧、二氧化氯等,可测定所产生消毒液中有效成分的浓度。
消毒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方法
有效成分含量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复方消毒剂以其杀菌主要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植物消毒剂以百分浓度表示,如1份原液加4份水即该消毒剂溶液的浓度为20%。
1.4.1.8 对重复试验的要求
对所要求的重复性试验,并不是只在同次试验中增加菌片数,或多作几份样本,而是应分期分批进行。必要的器材和试剂应重新制备或灭菌,以防产生系统性误差。
中和剂鉴定试验,应将各组 3 次重复试验结果平行列出, 以便对比分析。
1.4.1.9 终评价的要求
由于影响消毒与灭菌鉴定试验结果的因素很多,其中也包括试验的准确性和设计的科学性,所以在根据试验结果进行终评价时应综合分析。除反复推敲试验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外,还应和国内外文献报导该消毒剂(消毒器械)的性能和不同试验方法所得结果进行比较,以判断所下结论有无不妥之处。如有不同于通常规律的结果,应重新考虑实验设计。如试验组距设置,消毒剂(器械)浓度(强度)测定和计算,实验条件(温度、湿度、pH值等)是否符合规定,特别要注意中和剂的选择试验是否符合要求等。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多种试验,多个实验室重复,查阅国内外文献,从各个角度证明,才能做出可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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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消毒方法时需考虑,一是要保护消毒物品不受损坏,二是使消毒方法易于发挥作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耐高温、耐湿度的物品和器材,应压力蒸汽灭菌;耐高温的玻璃器材、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可选用干热灭菌。
2)不耐热、不耐湿,以及贵重物品,可选择环氧乙烷或低温蒸汽甲醛气体消毒、灭菌。
3)器械的浸泡灭菌,应选择对金属基本无腐蚀性的消毒剂。
4)选择表面消毒方法,应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可选择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或液体消毒剂擦拭;多孔材料表面可采用喷雾消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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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稳定性测定
2.2.3.1 外观检查
除测定有效成分含量或杀灭微生物效果外,还应观察记录消毒剂有无颜色变化;并且对液体消毒剂应观察记录有无沉淀或悬浮物产生,对片剂应观察记录外观性状是否完好。性状变化的记录应写进检测报告。
2.2.3.2 化学测定法:
2.2.3.2.1 加速试验法:
(1)取包装好的消毒剂,置37℃(对粉剂、片剂要求相对湿度>75%)恒温箱内3个月,或 54℃恒温箱内14d。于放置前、后分别测定消毒剂杀菌有效成分含量。每次检测样品为三批,每批样品重复测2次,取其平均值即可。
(2) 加速试验法结果评价以有效成分下降率超过10%为不符合要求。 若经37℃存放3个月的样本,其杀菌有效成分含量下降率≤10%,可将贮存有效期定为2年;经54℃存放14d者,杀菌有效成分下降率≤10%,则贮存有效期可定为1年。
(3) 未通过本试验的消毒剂,或欲观察2年以上储存有效期的消毒剂,可按下述室温留样法(2.2.3.2.2)测定其储存有效期。
(4) 测定结果应对其性状变化进行描述,若因有颜色等性状变化而无法进行有效成分经验法测定时,以室温留样法结果为准。
2.2.3.2.2 室温留样法:
取已测有效成分含量并包装好的消毒剂,放置温度为25℃±2℃环境 (记录温度),按产品保存期时限(企业提供),取样测定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含量下降率≤10%为通过。
2.2.3.3 微生物测定法
(1) 贮存方法和取样要求同化学测定法(2.2.3.2)。
(2) 在杀灭或抑制微生物试验中,所用试验微生物应为使用说明书中拟杀灭或抑制微生物中抗力强者。
(3) 对只使用原液消毒的消毒剂,直接用其原液进行杀菌或试验。对需稀释后使用的消毒剂,则以其使用说明书中杀菌合格低浓度的溶液进行试验。
(4) 该实验作用时间、分组及其他试验条件均应与原杀灭试验相同。
(5) 贮存后样品增加10%的浓度,对微生物的杀灭效果仍能达到消毒的要求,可判为通过,比照2.2.3.2.1和2.2.3.2.2定出贮存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