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附未启封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中除检验报告及证明文件外,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网上申报、预审查、受理、审核(含技术评审)、决定、结果送达。
7.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新食品原料定义,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8.哪些情形不能申报新食品原料?
答:1.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
2.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3.国家卫生健康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企业标准要求
国产消毒产品的执行标准为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申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进口消毒产品的执行标准为产品质量标准。
执行标准内容应包括:原材料卫生质量要求(包括级别、纯度)、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其中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的技术指标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抑制微生物指标。
一是完善制度保障。
按照国家卫健委、省办公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对部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菏行审发〔2020〕4号),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实施范围、工作程序、责任落实、有效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工作有章可依。
二是强化协同配合。
综合受理、业务审批、后勤保障、踏勘评审机构密切协同,形成合力,确保告知承诺事项审批顺利完成。
三是贴心帮办服务。
依托“一团两队”政务帮办服务体系,为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VIP”服务,帮助企业梳理需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指导企业厘清相关事项的审批流程和批准层级,规范化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同时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节假日预约办理通道,打造全天候服务模式,确保防控期间相关事项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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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梳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核发、延续、变更的3种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充分利用报刊、互联网、移动信息终端等宣传媒介,持续宣传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申请方式、提交材料、可容缺条件及现场踏勘50项标准。通过多种方式,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告知承诺政策宣传和解读,畅通信息渠道,大限度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熟悉知晓相关内容,真正做到审批服务便民、利民。
截至目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为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公章
4、u盾
、公司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
第二、零售食品地址为底商,楼上只能办理批发(具备仓库);
第三、经营地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0平米;
第四、仓库需摆放货架,办公室需摆放办公设备;
下面是办理餐饮的要求:餐厅批食品另需要的要求:
1、要有立的消毒间
2、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3、有上下水
4、有灶台
5、消毒柜